关于开展2023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暨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评估的通知-k8凯发

发布时间:2023-09-11 15:22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倪雪梅 字体:【  】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

为进一步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推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根据省督导办《关于组织开展第二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皖教督委函〔20235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皖教秘督〔20201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将开展芜湖市2023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暨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今年是全省第二轮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开启之年。我市根据第一轮督导评估完成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督导办同意,于2022年开启了第二轮办园行为督导评估(2022—2025),安排4年为一周期。

各县市区根据省督导办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第二轮督导评估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督导评估工作。指导本辖区幼儿园按要求录入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认真完成自评,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各县市区及时组织开展督评,形成本年度督评报告,纸质材料于930日前报至市教育督导室,电子材料(pdf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whsdds@163.com

市教育督导部门将进入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进行监测,于10月份开展市级复评。

二、市一类公办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评估

(一)申报评估条件

1.办园时间满三年以上。

2.办学批文、办学许可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收费备案表、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许可证(有校车的幼儿园)等应有的证照齐全、有效。

3.幼儿园需完成自评,录入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县市区进入系统完成督评。

4.各县市区初评合格并推荐申报、市级审核符合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公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评估办法

各申报园对照《芜湖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见附件1)进行自评,填写《芜湖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并推荐申报。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市级复评总分在85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授牌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自评工作的指导,按要求规范完成县区督评,确保县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评不低于规定分值(750分),逐年提升办园行为的整体水平。对申报评估的幼儿园,要对照要求、规范程序,认真组织初评、推荐申报工作。

2.各申报园于925日前将办园相关证照、《芜湖市公办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评估申报表》等材料报送到市教育督导室(市政务中心a107室)。

3.市教育局将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本年度督导评估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钱昕;     联系电话:0553—3844160

 



    

 

 

 

 

20239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