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k8凯发

发布时间:2023-12-15 09:13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倪雪梅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含民办),安师大附中、附校、附幼: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深化,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教育局

20231213 

 

 

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深化,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精准资助水平和育人成效,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绩效评价对象为全市各高中阶段学校。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以评促建,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布置评价工作、审核评价材料、组织问卷调查、开展现场核查、公布评价结果、督促问题整改等。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县市区)》(见附件1),《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高中阶段学校)》(见附件2)。高中阶段学校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指标”和“附加评价指标”组成,分值分别为100分、30分,总体得分由“基础评价指标”和“附加评价指标”得分相加得出。“基础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过程管理、资助成效等四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附加评价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两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支撑材料主要来源于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开展培训与交流。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

()工作布置。每年年底前,市教育局以适当方式布置开展开展学生资助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组织。评价组织包括材料审核、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三个环节。视情适时开展实地核查。

1.材料审核。组织专家通过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管理记录、以及查阅各校官方网站等方式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材料审核,各校对系统数据和所提供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满意度调查。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满意度进行调查。

3.综合评价。综合材料审核、满意度调查、实地核查等情况,计算被评价单位得分。

()结果审定。市教育局组织审定绩效评价结果。

()问题督促整改。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九条市教育局不对县市区教育局单独考核,县市区教育局绩效评价得分由省对县市区绩效评价得分、所辖高中阶段学校平均得分组成,各占50%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次设定。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基础分和附加分合计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90)、良好(90>s80)、合格(80>s70)、基本合格(70>s60)、不合格(s<60)四个等级。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高中学校分类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教育局的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对民办学校的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检范围。

第十二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异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将由市教育局约谈资助中心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由市教育局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1.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市区)

    2.芜湖市学生资助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高中阶段学校)